12月11日晚,我院輔導員房曉老師于1209教室召開了學生考風考紀宣講會,2018級學生全部到場。
在宣講中,房曉老師指出了正確認識考試對評價自己的重要性。她認為,青年學生應提高自身修養,端正學習與考試的態度,嚴格遵守考試規章制度,杜絕一切考試作弊行為,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每一場考試,考出自己的真實水平。
隨后,她詳細解讀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西北大學本科課程考試管理細則》、《西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文件中的部分內容,向同學們說明了不同違紀情節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和處理辦法。
會后,同學們紛紛在誠信考試承諾書上鄭重簽字。
考試是對學生在一段時期內學習能力和運用水平的檢驗。希望同學們能在即將到來的四六級考試和期末考試中腳踏實地,誠信作答,考出水平。

《西北大學本科課程考試管理細則》部分內容(節選)
第二十三條 在考場上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扣除該門課程總評成績 40 分,并依據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將書包、書籍、手機、筆記本、復習資料等非考試用品放在座位周圍者;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三)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偷看他人試卷者;
(四)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五)考試結束時,不聽從監考人員的勸阻,故意拖延交卷時間者;
(六)交卷后,有意在考場內滯留,給他人傳遞信息者;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有考試內容的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八)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及考試資料者;
(九)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十)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擾亂考場秩序者;
(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考試無效,課程總評成績記為零分,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并依據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考試夾帶者(包括書面材料、電子設備存儲材料);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卷答案、考試內容相關資料者;
(三)經確認,桌面、墻壁、身體等地方有本人所寫該門課程內容者;
(四)借機翻閱書籍、筆記本或他人試卷者;
(五)傳遞、交換試卷及其答案者;
(六)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者。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考試無效,課程總評成績記為零分,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并依據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請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者;
(二)學生在校期間,考試作弊累計達兩次者;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四)已構成作弊,不服從處理,糾纏、謾罵、威脅、恐嚇監考或管理人員者;
(五)考試結束后,誘逼、利誘、威脅任課教師或評卷教師,干擾評卷者;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七)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接收(發送)考試相關內容者。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部分內容(節選)
(一)以下行為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以下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62.抄襲或者協助他入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以下行為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四)以下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76.組織團伙作弊;
77.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正確對待考試
1.
深刻認識作弊的危害,樹立良好的考風。
2.平時“溫故知新”,考試有備無患。
3.加強自身道德修養,以實際行動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4.
正確認識考試。“不卑不亢”,平常心對待。
5.勞逸結合,保證身體健康。
6.正確對待考試怯場。
希望同學們對一學期以來所學的知識進行系統復習,查漏補缺,全面掌握各科知識,考出好成績。全院同學都要加強自身的品德修養,強化考風考紀意識,自覺杜絕考試作弊,以良好的舍風、班風為構建和諧校園做出應有的貢獻!